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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值總額申報
評鑑前須申報淨值,切勿讓承攬總額超標,亦務必遵期
依內政部95年12月1日台內營字第0950806977號令頒「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營造業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
依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第五點規定:「二年均未申報淨值者,列為第三級綜合營造業」。此外,營造業法第二十三條:「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
違反者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