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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廠商評選

申請優良營造業須評鑑第一級,一年一評,錯過再等一年

營造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營造業評鑑為第一級且經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享有承攬政府公共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優惠。

經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其營造業評鑑証書仍於有效期限內者,得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間檢附文件及資料向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申請優良營造業複評。

優良營造廠評選分為三階段:

第一階段:須通過營造業評鑑列為第一級者。

第二階段:須通過初審資格。

第三階段:初審完成之營造業由複評小組複審之通過者,為複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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